第十六A条:(登记公民权(马来西亚成立日居留于沙巴及砂拉越之人士)——已废除)

*(已废除)

修正案记录

新增第十六A条。——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26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 从(a)、(b)项原文中的“联邦新加坡以外”字句删去“新加坡以外”。——1966年宪法(修正)法令(59/1966)第2节,1965年8月9日生效。 原文字句“婆罗洲各州”改为“沙巴及砂拉越”。——1981年宪法(修正)法令(A514)第19节,1976年8月27日生效。 本条原文: “遵循第十八条,任何已满十八岁并在马来西亚成立日时平常居留于沙巴及砂拉越之人士,既有权在1971年9月前向联邦政府提出申请,以登记成为公民,只要他让联邦政府满意—— (a)他于马来西亚成立日前就在该州所辖的领土上居留,并于马来西亚成立日后在联邦居留,在该申请日期前的十年内已累计不少于七年的居留时间,包括了该日期之前的十二个月; (b)他有意在联邦定居; (c)他行为良好;及 *(d)他拥有足够的马来语或英语知识,或者,平常在砂拉越居留之申请者,则拥有足够的马来语、或英语、或当时在砂拉越使用的任何母语知识;在1965年9月前提出之申请、且申请者在该申请日期时已逾四十五岁者则除外。” 全文删除。——2024年宪法(修正)法令(待编号)第3节,(待公布日期)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