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二AA条:高等法院组成
第一款 每个高等法院应由一名大法官和不少于四名其他法官组成;但是,除非国家元首通过命令另行规定,其他法官的人数不得超过以下数字—— (a)马来亚高等法院,四十七名; (b)沙巴及砂拉越高等法院,十名。 第二款 任何有资格被任命为高等法院法官的人员都可以担任该法院的法官,只要该委派(根据需要)符合第一百二十二B条的规定。
**注:
修正案记录
*新增本条。——1994年宪法(修正)法令(A885)第16节,1994年6月24日生效。
第一款 每个高等法院应由一名大法官和不少于四名其他法官组成;但是,除非国家元首通过命令另行规定,其他法官的人数不得超过以下数字—— (a)马来亚高等法院,四十七名; (b)沙巴及砂拉越高等法院,十名。 第二款 任何有资格被任命为高等法院法官的人员都可以担任该法院的法官,只要该委派(根据需要)符合第一百二十二B条的规定。
**注:
*新增本条。——1994年宪法(修正)法令(A885)第16节,1994年6月24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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