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正副主席与正副议长的薪酬

国会应依法制定上议院主席、副主席、下议院议长及各副议长的薪酬,且上议院主席及下议院议长的薪酬必须由统一基金承担。

修正案记录

*原文中“副议长”改为“各副议长”。——1983年宪法(修正)法令(A566)第10节,1983年12月1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