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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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篇:反颠覆、组织暴力与危害公众罪行之特别权力及紧急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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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29 12:20:51
第一百四十九条:反颠覆危害公共秩序等之立法
第一百五十条:紧急状态公告
第一百五十一条:预防性拘留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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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说明
宪法目录(维基文库导读)
附件二
第一篇:联邦之州属、宗教与法律
第一条:联邦之名称、州属与领土
第二条:接受新领土加入联邦
第三条:联邦之宗教
第四条:联邦之最高法律
第二篇:基本自由
第五条:个人自由
第六条:禁止奴役与强迫劳动
第七条:免于刑法追溯与重复审讯
第八条:权利平等
第九条:禁止流放及行动自由
第十条:言论、集会与结社自由
第十一条:宗教信仰自由
第十二条:教育权利
第十三条:财产享有权
第三篇:公民权
第十四条:依法生效之公民权
第十五条:登记公民权(公民之妻子与子女)
第十五A条:为儿童登记之特别权力
第十五A条:为儿童登记之特别权力
第十五条:登记公民权(公民之妻子与子女)
第十六条:登记公民权(独立日以前生于联邦之人士)
第十六A条:(登记公民权(马来西亚成立日居留于沙巴及砂拉越之人士)——已废除)
第十六A条:(登记公民权(马来西亚成立日居留于沙巴及砂拉越之人士)——已废除)
第十七条:(登记公民权(独立日时居留于联邦之人士)——已废除)
第十八条:有关登记之通用规定
第十八条:有关登记之通用规定
第十九条:入籍公民权
第十九A条:(新加坡之公民权转换——已废除)
第十九条:入籍公民权
第二十条:(联邦军队军人之入籍——已废除)
第二十一条:(有关入籍之通用规定——已废除)
第二十二条:领土合并之公民权
第二十三条:放弃公民权
第二十三条:放弃公民权
第二十四条:因获取或使用外国公民权等公民权之褫夺
第二十五条:第十六A条或第十七条登记或入籍公民权之褫夺
第二十六条:褫夺登记公民或入籍公民资格的其它规定
第二十六A条:丧失公民权者子女公民权之褫夺
第二十六A条:丧失公民权者子女公民权之褫夺
第二十六B条:有关丧失公民权之通用规定
第二十六条:褫夺登记公民或入籍公民资格的其它规定
第二十七条:褫夺程序
第二十八条:第二章对部份依法生效成为公民者之适用
第二十八A条:马来西亚成立日成为公民者公民权之裭夺
第二十九条:共和联邦之公民身份相关
第三十条:公民证书
第三十A条:(新加坡公民与其他公民之选举权等——已废除)
第三十B条:(新加坡政府与联邦政府就公民权之联系——已废除)
第三十一条:附件二之适用
第四篇:联邦
第三十二条:元首及配偶
第三十三条:联邦副元首
第三十三A条:国家元首被控以罪名时应当停权
第三十四条:国家元首等不得从事之事项
第三十五条:国家元首伉俪之王室专款及副国家元首之薪酬
第三十六条:国玺
第三十七条:国家元首之就职誓言
第三十八条:统治者会议
第三十九条:联邦行政权
第四十条:国家元首需依建议行事
第四十一条:联邦武装部队最高统帅
第四十二条:特赦权
第四十三条:内阁
第四十三A条:副部长
第四十三B条:政务次长
第四十三C条:政治秘书
第四十四条:国会的组成
第四十五条:上议院的组成
第四十六条:下议院的组成
第四十七条:国会议员资格
第四十八条:国会议员资格之失去
第四十九条:禁止双重议席
第四十九A条:议员政党变更
第五十条:失格者与非自愿的提名或任命
第五十一条:国会议员的辞职
第五十二条:国会议员的缺席
第五十三条:取消议员资格的决定
第五十四条:上议院空缺与下议院临时空缺
第五十五条:国会的召开、休会及解散
第五十六条:上议院主席和副主席
第五十七条:下议院议长和副议长
第五十八条:正副主席与正副议长的薪酬
第五十九条:议员的就职誓言
第六十条:国家元首御词
第六十一条:内阁与总检察长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二条:议事程序
第六十三条:国会特权
第六十四条:国会议员的薪酬
第六十五条:上议院及下议院秘书
第六十六条:立法权的行使
第六十七条:财政法案的限制
第六十八条:仅下议院通过的法案
第六十九条:联邦对于财产、合约及诉讼的权力
第五篇:州
第七十条:统治者和州元首
第七十一条:联邦对州宪法的保障
第七十二条:立法议会的特权
第六篇:联邦与州关系
第七十三条:联邦和州法律的管辖范围
第七十四条:联邦和州法律的目标
第七十五条:联邦和州法律的不一致
第七十六条:国会为各州立法的权限
第七十六A条:国会扩大各州立法权的权力
第七十七条:立法的剩余权力
第七十八条:限制河流使用权的立法
第七十九条:共同立法权
第八十条:行政分权
第八十一条:州对联邦的义务
第八十二条:共同事务表事项的费用分担
第八十三条:联邦征用地
第八十四条:(将为联邦用途持有的土地归还给州——已废除)
第八十五条:向联邦授予为联邦用途保留的土地
第八十六条:联邦土地权益之转移
第八十七条:土地价值仲裁
第八十八条:无统治者州属第八十三条至第八十七条之适用
第八十九条:马来保留地
第九十条:森美兰及马六甲习俗地与登嘉楼马来人持有地特别规定
第九十一条:国家土地理事会
第九十二条:国家发展计划
第九十三条:调查、勘查和统计
第九十四条:联邦对州官民各方面的权力
第九十五条:检察州活动
第九十五A条:国家地方政府理事会
第九十五B条:沙巴及砂拉越立法分权之调整
第九十五C条:扩大各州立法行政权之命令权
第九十五D条:沙巴及砂拉越就土地及地方政府事项于国会统一立法权之豁免
第九十五E条:沙巴及砂拉越于国家计划的豁免事项
第七篇:财务条文
第九十六条:非依法不得征税
第九十七条:统一基金
第九十八条:联邦统一基金所承担开支
第九十九条:年度财务报表
第一百条:供应法案
第一百零一条:补充开支与超额开支
第一百零二条:批准部分开支或未指定用途开支的权力
第一百零三条:应急基金
第一百零四条:统一基金提款
第一百零五条:总稽查司
第一百零六条:总稽查司权责
第一百零七条:总稽查司报告
第一百零八条:国家财政理事会
第一百零九条:各州拨款
第一百一十条:各州税费分配
第一百一十一条:借贷限制
第一百一十二条:州编制变更限制
第一百一十二A条:沙巴及砂拉越稽查
第一百一十二B条:沙巴及砂拉越借贷权
第一百一十二C条:沙巴及砂拉越特别拨款及收入分配
第一百一十二D条:沙巴及砂拉越特别拨款复审
第一百一十二E条:(与新加坡的财政协定——已废除)
第八篇:选举
第一百一十三条:选举之进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选举委员会组成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选举委员会的协助
第一百一十六条:联邦选区
第一百一十七条:州选区
第一百一十八条:挑战选举之方法
第一百一十八A条:质疑不选举决定之陈情书
第一百一十九条:选民资格
第一百一十九A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对统治者等的不适用
第一百二十条:上议院直接选举
第九篇:司法机构
第一百二十一条:联邦司法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联邦法院组成
第一百二十二A条:上诉法院组成
第一百二十二AA条:高等法院组成
第一百二十二AB条:司法专员之任命
第一百二十二B条:联邦法院、上诉法院及高等法院法官之任命
第一百二十二C条:高等法院之间法官调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联邦法院、上诉法院及高等法院法官资格
第一百二十四条:法官就职誓言
第一百二十五条:联邦法院法官任期与薪酬
第一百二十五A条:法官权力行使
第一百二十六条:惩罚藐视者之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限制国会议论法官行为
第一百二十八条:联邦法院管辖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最高法院解释宪法之特别管辖权 - 已废除)
第一百三十条:联邦法院咨询管辖权
第一百三十一条:(来自联邦法院的上诉 - 已废除)
第一百三十一A条:首席大法官、法院主席或大法官无能力等情况的相关规定
第十篇:公共服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共服务
第一百三十三条:联合服务等
第一百三十四条:官员借调
第一百三十五条:解雇与降职限制
第一百三十六条:联邦雇员的公平待遇
第一百三十七条:武装部队理事会
第一百三十八条:司法及法律服务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共服务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条:警察部队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一条:(铁道服务委员会——已废除)
第一百四十一A条:教育服务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二条:委员会相关通用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委员会委员的服务条件
第一百四十四条:服务委员会职能
第一百四十五条:总检察长
第一百四十六条:委员会报告
第一百四十六A条:(司法及法律服务委员会在婆罗洲州属的分会——已废除)
第一百四十六B条:(公共服务委员会在沙巴或砂拉越各州的分会——已废除)
第一百四十六C条:(公共服务委员会分会相关附加规定——已废除)
第一百四十六D条:警察部队委员会对借调自沙巴及砂拉越州服务成员之管辖权
第一百四十七条:退休金权利保障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十篇释义
第十一篇:反颠覆、组织暴力与危害公众罪行之特别权力及紧急权力
第一百四十九条:反颠覆危害公共秩序等之立法
第一百五十条:紧急状态公告
第一百五十一条:预防性拘留之限制
第十二篇:通则和杂项
第一百五十二条:国家语言
第一百五十三条:马来人与沙巴及砂拉越各州土著在服务、许可证等相关事项的配额
第一百五十四条:联邦首都
第一百五十五条:共和联邦互惠原则
第一百五十六条:联邦和州财产相关税率的补助捐款
第一百五十七条:州与州的职能委托
第一百五十八条:(与汶莱的协定——已废除)
第一百五十九条:宪法修正
第一百五十九A条:马来西亚法令过渡条文之实施
第一百六十条:释义
第一百六十A条:宪法重印
第一百六十B条:权威文本
第十二A篇:沙巴及砂拉越之附加保障
第一百六十一条:沙巴及砂拉越英语和母语之使用
第一百六十一A条:沙巴及砂拉越土著的特殊地位
第一百六十一B条:沙巴及砂拉越非居民的法庭执业权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C条:(婆罗洲各州的穆斯林宗教教育——已废除)
第一百六十一D条:(宗教信仰自由——已废除)
第一百六十一E条:沙巴及砂拉越宪法地位保障
第一百六十一F条:(非官方语言在新加坡州立法议会的使用——已废除)
第一百六十一G条:(新加坡马来人的特别地位——已废除)
第一百六十一H条:(新加坡的宪法地位保障——已废除)
第十三篇:临时和过渡条文
第一百六十二条:现存法律
第一百六十三条:(1948年紧急管理条例的临时延续——已废除)
第一百六十四条:(立法会临时职能——已废除)
第一百六十五条:(临时财政条款——已废除)
第一百六十六条:财产继承
第一百六十七条: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一百六十八条:(法律诉讼程序——已废除)
第一百六十九条:独立日前制定的国际协议等
第一百七十条:(1948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第126款有资格登记为公民者之临时规定——已废除)
第一百七十一条:(首次选举选区——已废除)
第一百七十二条:(现存法院——已废除)
第一百七十三条:(待上诉至枢密院的案件——已废除)
第一百七十四条:(司法任命和总检察长——已废除)
第一百七十五条:稽查主任为首任总稽查司
第一百七十六条:官员调动
第一百七十七条:依本篇续任之就职宣誓豁免或延迟
第一百七十八条:独立日后的薪酬
第一百七十九条:有关联合服务的供款
第一百八十条:退休金等保存
第十四篇:统治者的保留权利
第一百八十一条:统治者的保留权利
第十五篇:国家元首与统治者的诉讼程序
第一百八十二条:特别法庭
第一百八十三条:非总检察长同意不得对国家元首及州统治者提起诉讼
附件
附件一:舍弃、效忠及忠诚之宣誓
附件三:国家元首及副国家元首推选
附件四:国家元首及副国家元首之就职宣誓
附件五:统治者会议
附件六:誓言与承诺书格式
附件七:上议院议员推选
附件八:州宪法应有之条款
附件九:立法事务表
附件十:各州的拨款和收入来源分配
附件十一:1948年释义与通则条例(1948年马来亚联邦第7号条例)适用于宪法释义的规定
附件十二:(1948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适用于独立日后立法会的规定——已废除)
附件十三:选区划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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