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總督的建議,並經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a項所規定的程序;

立法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h項之規定,制定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本法律制定司法人員以及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之職位及職程制度與報酬通則之大綱。

一、

二、

三、

四、

五、

六、如法院辦事處之司法文員,包括公務員或服務人員,需在辦事處正常辦公時間以外工作,可收取行政長官按其確實提供之工作而以批示分級訂定之月報酬作為回報,但該報酬不得超過有關月薪俸之百分之三十五。

一、除登記官或公證員外,登記局及公證署的編制人員均納入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職程。

二、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職程分為繕錄員、二等助理員、一等助理員及首席助理員職級,而其職等、薪俸點及職階載於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表三內。

行政長官有權限通過所需之補足法例,以充實本法律所訂之大綱。

一、本法律於上條所指補足法例開始生效之日生效,但下款之規定除外。

二、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二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林綺濤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一日頒布。

著頒行。

表一及表二

表三 (第四條第二款所指者) 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職程

實習員..............................................................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