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第17/2009號法律

經第4/2014號法律修改的第17/2009號法律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修改如下:

第二條 修改第17/2009號法律的附表

一、在第17/2009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所指的表一A、表二A、表二B及表二C中分別增加以下物質,該等物質載於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

(一)表一A:3,4-二氯-N-{1-(二甲基氨基)環己基]甲基}苯甲酰胺、乙酰芬太尼,以及1-環己基-4(1,2-二苯基乙基)哌嗪;

(二)表二A:N-(2-甲氧基苄基)-2-(2,5-二甲氧基-4-溴苯基)乙胺、N-(2-甲氧基苄基)-2-(2,5-二甲氧基-4-氯苯基)乙胺、N-(2-甲氧基苄基)-2-(2,5-二甲氧基-4-碘苯基)乙胺,以及副甲基甲米雷司;

(三)表二B:1-(5-氟戊基)-1H-吲哚-3-基](萘-1-基)甲酮;

(四)表二C:2-(3-甲氧基苯基)-2-乙氨基環己酮。

二、在第17/2009號法律第四條第四款所指的表四中,增加芬納西泮;該物質載於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

三、在第17/2009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款所指的表五中,增加兩種物質:a-苯乙酰乙腈,以及從該款所指的表六中所剔除的苯乙酸;該等物質載於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

四、經剔除苯乙酸後的表六載於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

第三條 增加第17/2009號法律的條文

在第17/2009號法律內增加第二十一-A條、第二十七-A條、第二十七-B條及第二十七-C條,內容如下:

第四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但第二條則自本法律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賀一誠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附件

[第二條第一款(一)項所指者]

[第二條第一款(二)項所指者]

[第二條第一款(三)項所指者]

[第二條第一款(四)項所指者]

(第二條第二款所指者)

(第二條第三款所指者)

(第二條第四款所指者)

本附表所列物質之可能存在之鹽類,但鹽酸鹽及硫酸鹽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