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調整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金額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的附表由本法律附件一之表取代,該附件為本法律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第三條 調整遺體運送費用的分擔金額

經四月十日第17/95/M號法令、十二月二十八第62/98/M號法令及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9/9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表六,由本法律附件三之表取代,該附件為本法律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 負擔

本法律所產生的負擔,由下列款項承擔﹕

(一)如屬中央部門,由本財政年度各部門的運作預算內的可動用款項或經財政局調撥的款項承擔;

(二)如屬自治機構,由本身預算內的可動用款項承擔;如有需要,由財政局調撥的款項承擔。

第五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月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賀一誠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附件一 (第一條所指者) 表 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

附件二

附件三 (第三條所指者) 表六 公務員、服務人員及散位人員,以及其親屬及陪伴者遺體運送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