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第9/2006號法律
第9/2006號法律第四十八條修改如下:
第二條 修改第10/2017號法律
第10/2017號法律第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一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過渡規定
經本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第六十一條第二款所指的特別規定生效前,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及由其開辦的高等教育課程繼續適用本法律之前的制度。
第四條 廢止
廢止第9/2006號法律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至第五款,以及第五十二條。
第五條 生效
本法律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高開賢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