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第11/2000號法律
第11/2000號法律第三十七條的行文修改如下:
第二條 人員編制
載於第11/2000號法律第二十九條所指附表一的人員編制修改如下:
出缺時將予取消的職位
第三條 修改附表
第11/2000號法律第三十七條所指有關文牘職程的附表修改如下:
第四條 負擔
因執行本法律而引起的負擔,由立法會本身預算支付。
第五條 生效
一、本法律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本法律所引致的薪俸點調整自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八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劉焯華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