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第13/2001號法律

第13/2001號法律第三條、第五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修改如下:

第二條 修改第13/2001號法律的中文文本

第13/2001號法律第七條第四款的中文文本修改為“實習員須特別遵守本法律所指的勤謹及守時義務與守紀義務。”。

第三條 修改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

經第4/2019號法律修改的第10/199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及第五十四條修改如下:

第四條 修改第10/1999號法律的葡文文本

第10/199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二)項的葡文文本分別修改為“Domínio das línguas chinesa e portuguesa;”及“Dominar as línguas chinesa e portuguesa;”。

第五條 增加第10/1999號法律的條文

在第10/1999號法律內增加第十四-A條及第五十-A條,內容如下:

第六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高開賢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