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在第4/95/M號法律內之增設部份) 在六月十二日第4/95/M號法律第二條內增設第二款,其條文如下:

第二條 (第4/95/M號法律之修改) 六月十二日第4/95/M號法律第七條及第十條行文修改如下:

第三條 (人員編制) 一、消費者委員會之人員編制載於組成本法律之附表內。

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一般制度適用於消費者委員會人員。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二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林綺濤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頒布

著頒行

護理總督 黎祖智

附件 (人員編制)

a)職位出缺時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