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第7/2008號法律

經第2/2015號法律及第10/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8號法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七十條及第八十五條修改如下:

第二條 增加第7/2008號法律的條文

在第7/2008號法律內增加第四十二-A條、第五十六-A條及第五十六-B條,內容如下:

第三條 增加第7/2008號法律的章節

在第7/2008號法律第四章內增加第八節,標題為“侍產假”,並由第五十六-A條及第五十六-B條組成。

第四條 過渡規定

一、如屬本法律生效後三年內分娩或出現經本法律修改的第7/2008號法律第五十四條第五款及第六款的情況,且發生上述事實時勞動關係已超過一年、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的女性僱員,僱主根據第7/2008號法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向其支付產假報酬的日數至少應為五十六日,但如屬第五款規定的情況除外。

二、按上款規定實際支付的產假報酬與相關女性僱員在本法律生效後根據第7/2008號法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有權取得的產假報酬之間的差額,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向其發放產假報酬補貼,有關補貼的上限為十四日基本報酬。

三、上款所指的產假報酬補貼的申請和發放程序,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

四、僱主不得因女性僱員獲發放產假報酬補貼而降低或取消在本法律生效前已生效的對僱員較有利的工作條件。

五、如本法律生效後三年內出現經本法律修改的第7/2008號法律第五十四條第五款(二)項的情況,且事實發生時勞動關係已超過一年、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的女性僱員所享有的產假日數少於五十六日,則不適用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

六、本條規定的產假報酬補貼措施在第一款規定的三年期間屆滿後進行檢討。

第五條 在時間上的適用

一、本法律的規定適用於其生效前訂立的勞動合同及協議;但此前的事實效力或狀況已結束的情況除外。

二、於本法律生效前訂立的合同條款,如為本法律所不容許者,自動被本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所取代。

三、本法律規定的處罰制度,適用於其生效後作出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 重新公佈

自本法律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須以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第7/2008號法律的全文,並須藉必要的取代、刪除或增加條文方式,將第2/2015號法律、第10/2015號法律及本法律所作的修改加入適當位置。

第七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五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高開賢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九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