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第2/2006號法律
第2/2006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九條修改如下:
第二條 增加第2/2006號法律的條文
在第2/2006號法律內增加第五-A條、第五-B條、第七-A條、第七-B條、第七-C條、第七-D條及第七-E條,內容如下:
第三條 增加第2/2006號法律的章節和重新編號
一、在第2/2006號法律內增加第二-A章,標題為“特別訴訟措施”,並由第五-A條及第五-B條組成。
二、在第2/2006號法律內增加第三-A章,標題為“處罰制度”,並由第七-A條、第七-B條、第七-C條、第七-D條及第七-E條組成。
三、第2/2006號法律第四章的標題改為“最後規定”。
四、第2/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重新編號為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第四條 修改第2/2006號法律的葡文文本
第2/2006號法律第二條的葡文文本修改如下:
第五條 修改第3/2006號法律
第3/2006號法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一條修改如下:
第六條 增加第3/2006號法律的條文
在第3/2006號法律內增加第六-A條,內容如下:
第七條 廢止
廢止第2/2006號法律第十條。
第八條 重新公佈
經引入本法律所作的修改和重新編號後,在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中重新公佈第2/2006號法律及第3/2006號法律。
第九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賀一誠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