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第1/2000號法律
經第1/2005號法律《調整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薪俸、退休金、撫卹金及修改第1/2000號法律》修改的第1/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薪酬制度》所載的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之月薪酬的附表,由本法律附件所載之表取代。
第二條 負擔
本法律所產生的負擔,由本財政年度的相關運作預算或本身預算內的可動用款項承擔,如有需要,由財政局調撥的款項承擔。
第三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月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賀一誠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