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第1/2000號法律

經第1/2005號法律《調整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薪俸、退休金、撫卹金及修改第1/2000號法律》修改的第1/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薪酬制度》所載的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之月薪酬的附表,由本法律附件所載之表取代。

第二條 負擔

本法律所產生的負擔,由本財政年度的相關運作預算或本身預算內的可動用款項承擔,如有需要,由財政局調撥的款項承擔。

第三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月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賀一誠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附件 (第一條所指者)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月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