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標的
本法律訂定以電子方式出示駕駛車輛所需文件的規定。
第二條 以電子方式出示駕駛執照
如駕駛員透過統一電子平台出示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所指駕駛執照所載的資料,視為已符合該條第四款所指攜帶有關文件的要求。
第三條 以電子方式出示民事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如駕駛員透過統一電子平台出示第3/2007號法律第八十六條第二款所指民事責任保險證明文件所載的資料,視為已符合同一款所指帶備有關文件的要求。
第四條 修改第3/2007號法律
第3/2007號法律第七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修改如下:
第五條 修改《汽車登記規章》
經九月十三日第49/93/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月十一日第56/99/M號法令修改的《汽車登記規章》第十六條修改如下:
第六條 廢止
廢止:
(一)第3/2007號法律第七十五條第八款、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六款,以及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六款;
(二)九月十三日第49/93/M號法令第十二條。
第七條 生效
本法律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九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高開賢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三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