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

第7/2003號法律第二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及第五十四條修改如下:

第二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賀一誠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