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第11/2009號法律
經第13/2019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修改如下:
第二條 增加第11/2009號法律的條文
在第11/2009號法律內增加第九-A條、第九-B條及第十二-A條,內容如下:
第三條 廢止
廢止第11/2009號法律第四條第三款、第五條第三款、第七條第五款及第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
第四條 重新公佈
經加入本法律及第13/2019號法律通過的修改後,以附件形式重新公佈第11/2009號法律。
第五條 生效
本法律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六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高開賢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一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