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第3/2004號法律
經第12/2008號法律修改、第39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以及第11/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4號法律第八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及附件一修改如下:
第二條 生效及產生效力
本法律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但上條對現屆選委會的組成及任期不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賀一誠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