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第3/2004號法律

經第12/2008號法律修改、第39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以及第11/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4號法律第八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及附件一修改如下:

第二條 生效及產生效力

本法律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但上條對現屆選委會的組成及任期不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賀一誠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